二、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前曾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213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憲法審查暨聲請統一見解,經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698號裁定不受理後,復再行聲請憲法審查,亦遭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463號裁定,誤解聲請人係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而予以不受理,爰再次更行聲請憲法審查云云。查聲請意旨僅照錄該前案所述之違憲理由聲請憲法審查,請求再次對系爭判決為審查暨聲請統一解釋,核其性質上均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