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46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前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主張聲請人曾持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向憲法法庭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227號裁定以對憲法法庭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予以不受理,爰提出「憲法訴訟陳述意見書」。該意見書雖敘明並未對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云云,惟該意見書依其內容,性質上係對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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