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465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曾就該判決提起上訴,最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2號民事裁定以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為由,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聲請人並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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