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470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憲法法庭提出「民事陳報狀」,其內容略以:聲請人確有無資力委任律師之情形;聲請人前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書狀,因記載未臻完備,致未能進入審理程序,特此補正並重新陳報,請求就本件無資力選任訴訟代理人事宜,依法為適當之處理等語。綜觀其內容,聲請人應係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218號裁定諭知不受理之理由有所爭執,核屬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定聲明不服,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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