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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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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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64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37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07日
  • 聲請人
  • 許金龍等5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前持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國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裁定以其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裁定不受理在案,爰再次補充聲請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地上權雖經地政機關登記錯誤,仍具有絕對效力而應依土地法第69條規定辦理更正登記,不得違法逕行塗銷,惟地政機關不僅拒絕更正登記,更違法塗銷已登記完成之地上權。聲請人乃起訴請求國家賠償,系爭判決卻認定地政機關並無違背職務及登記錯誤,亦不生任何實際損害,有判決違背法令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違背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是系爭判決當屬違憲判決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實係就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1039號裁定再事爭執,核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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