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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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45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37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9月07日
  • 聲請人
  • 黃信雄
  • 案由
    • 聲請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傷害致死罪,經第一審判決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援引國民法官法第91條及第9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而認第二審法院應立足於事後審查之立場,審查國民法官第一審判決,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1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以聲請人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確定。惟因系爭規定,第二審法院僅得就第一審判決為違法性之審查,實質上已剝奪聲請人藉由上訴,對有罪之事實認定及證據尋求及時有效救濟之權利,以及聲請人依法應有之審級救濟權利,並剝奪聲請人以上訴就量刑事實及法律評價予以覆審之訴訟權利,而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及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是系爭規定、系爭判決一及二均應受違憲宣告,爰就系爭判決一、二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係持其主觀意見,泛言系爭規定違憲,並進而為系爭判決一及二違憲之指摘,尚難謂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一及二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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