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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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43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14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31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家上字第8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定聲請人適用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並應給付剩餘財產之差額,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005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以法定財產制為預設之夫妻財產制時,未要求相關機關必須盡充分告知義務通知夫妻雙方,違反憲法正當程序要求;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強迫夫妻於婚姻關係消滅時,須將雙方與婚姻關係無關之個人財產強制平均分配,使得需要移轉財產之一方蒙受巨額財產損失,因而心生忌憚,不願提起離婚訴訟或不願被離婚,且以同居方式成立及維繫家庭,甚至生育子女者,於同居關係消滅時,同居關係存續期間的剩餘財產並不需要進行平均分配,相較之下法定財產制顯然歧視具有婚姻關係之夫妻,牴觸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離婚自由及平等權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與系爭規定一及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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