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38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竊盜案件終局裁定加重本刑、刑法第47條第1項有關一般累犯加重本刑及第48條前段規定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應係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意。經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得提起上訴且聲請人亦曾為之,惟嗣後撤回其上訴,未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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