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司執字第2709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命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之方式,製造財產與經濟上門檻,企圖掩蓋本案違法與洩密行為,牴觸憲法保障之生存權與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出異議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