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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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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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7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聲暫字第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20日
  • 聲請人
  • 鄭名夫
  • 案由
    • 聲請人為法律扶助事件,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該院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予以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嗣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人為避免最高行政法院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抗告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爰聲請憲法法庭就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事件作成暫停審理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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