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748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訴訟代理人,經該院115年度聲字第206號裁定予以駁回。最高行政法院嗣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繳納裁判費及委任訴訟代理人,聲請人為避免最高行政法院以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抗告程序不合法而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爰聲請憲法法庭就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抗字第82號抗告事件作成暫停審理之暫時處分等語。
二、按聲請案件繫屬中,憲法法庭為避免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或公益遭受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必要性,而無其他手段可資防免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就案件相關之爭議、法規範之適用或原因案件裁判之執行等事項,為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43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案並無本案繫屬於憲法法庭,是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