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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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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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4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1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17日
  • 聲請人
  • 張可敏、滕永萱、滕永盛
  • 案由
    • 聲請人為勞保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均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遺屬,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請領被保險人老年給付,經該局認不符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要件而核定不予給付後,迭經行政爭訟程序,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亦遭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599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疏未考量社會保險「遺屬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之公法財產價值,以及被保險人年資長達31年個人自身貢獻之年金期待權,逕認定老年給付請求權具有「一身專屬性」,非屬遺屬所得繼承之財產標的,且實質限縮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6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之保護射程,俱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工保險條例第58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以「有無轉換雇主」為分類標準,對於曾轉換雇主之勞工附加「退職時須年滿50歲」之嚴苛門檻,構成對轉職勞工之恣意歧視,且將長達數十年基於個人自身貢獻所累積之「給付期待權」全盤剝奪,已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並侵害人民受憲法第7條、第15條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財產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上開主張,已自系爭規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相關規定之規範目的,說明聲請人之主張不足採信之理由,亦就系爭解釋何以與本案情形有別,為必要之說明。本件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並侵害其憲法上之權利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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