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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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4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4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17日
  • 聲請人
  • 潘謙錦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
      
    • (一)聲請人因其出養之子遭員警執法過當致成傷,而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易字第39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維持第一審所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審酌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僅制式僵化列舉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將生活緊密連結、互相照顧依賴之人摒除在外,逕認聲請人非屬系爭規定一之請求主體,此裁判見解已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家庭權、人格權。
      
    •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該規定請求權主體僅限於法律上特定親屬身分關係之特定親屬,未包含實質照顧、長期共同生活關係之人,已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又與本件有重要關聯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關於養子女與其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部分,並未區分身分法益或財產法益,致個案適用上有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之情形,爰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上開主張,已說明聲請人與其出養之子間不具身分法益,不得依系爭規定一請求損害賠償,且其出養之子因有毆打、攻擊醫院護理師、保全,並破壞保護室等行為,始遭員警依法約束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一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四、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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