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裁判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30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3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8月05日
  • 聲請人
  • 藍秀琪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下稱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下稱花蓮高分院)10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號刑事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論處罪刑,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確定。聲請人嗣就原確定判決向花蓮高分院聲請再審,經該院以114年度聲再字第12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再審裁定)認其聲請部分為不合法,部分為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末經最高法院115年度台抗字第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確定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 (一)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新事實、新證據」之解釋與適用,未區分「證據本身」與「證據組合所發現之新事實」,其所持見解過度限縮再審程序開啟之要件,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3項規定之文義及修正意旨;且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忽略「法規之正確適用本身就是事實認定之前提」此一基本法理,其所持見解違反司法院釋字第742號解釋意旨;又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形式上非屬新證據」為由,拒絕進行任何調查,形同以裁定前之形式審查取代裁定後之實質調查,完全架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3規定之規範功能。
      
    • (二)綜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嚴重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之訴訟權,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及憲法第80條所定法官依法審判原則,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三、本件聲請書「陸、聲請事項」項下雖載明請求宣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原確定判決均違憲,惟核其整體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合先敘明。
      
    • 四、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經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係以下述之主要理由,認聲請人之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
      
    • (一)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裁定附表編號2、10之資料部分,業經花蓮高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6號刑事裁定認不符合再審之要件而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聲請人再執該等資料,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為不合法。
      
    • (二)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裁定附表所載其餘資料,或非關於認定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或與原確定判決所載之該案件之都市計畫變更案事實認定並無直接關連,或係聲請人自行製作之個人意見,核係就原確定判決取捨、判斷之卷內證據為相異評價,而對於認定事實再為爭辯。至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裁定附表編號26至29之證人陳述,經原確定判決審理時提示辯論,其中編號27、29之證人部分陳述,經原確定判決理由中取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則該等證人之其餘陳述,以及其餘編號之證人陳述,顯係原確定判決取捨後認不相容而有意排除之事證,縱未說明理由,仍不能認係未判斷之資料而符合新規性要件。聲請人所謂應予調查之上開證據,既非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所稱之新證據或新事實,自與同法第429條之3第1項所規定法院應調查之證據有別,原審未予調查,難謂違法。
      
    • 六、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僅憑其主觀意見,就關於法院解釋適用法律當否之事項,予以爭執,即逕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