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所屬之保險業務員簽訂「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因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認定前開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聲請人未辦理申報提繳勞工退休金,而裁處聲請人罰鍰,聲請人不服,迭經行政爭訟程序,分遭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144號、第104號、第183號、第110號、第78號、第5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高上字第56號、第61號等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所曉諭之指標,判斷保險業務員及其所屬保險公司所簽訂之業務代表承攬合約書是否屬於勞動契約,逕以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之內容認系爭合約書屬於勞動契約,錯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保障之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就聲請人於該案所持之上開主張,說明依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意旨,保險公司與保險業務員間所訂契約屬性,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綜合評價,不應僅以該解釋所例示之指標為判準,並輔以案內卷證資料,整體合併觀察認定系爭合約書乃具從屬性之勞動契約等語甚詳。本件聲請意旨猶執上開同一陳詞,指摘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核係單純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