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5年度地訴字第6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尚得依法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