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聲請人以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91號處分書(下稱系爭處分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抗字第20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刑法第310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系爭處分書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而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業分別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6日及113年4月25日完成送達,聲請人於115年6月19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