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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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83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0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9日
  • 聲請人
  • 李國雄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持經民間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下稱系爭遺囑),分配被繼承人之全部遺產,遭其他繼承人之一以被繼承人並無遺囑能力等理由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等;惟系爭遺囑係被繼承人依法作成,且於訴訟程序中,民間公證人及被繼承人之主治醫師均具結證稱:被繼承人為健全意思能力之人,又有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作成失智評估量表之醫生鑑定書為證,顯見被繼承人於作成系爭遺囑時,係有分配財產能力及口述遺囑能力,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91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13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背法令,且違背論理法則、經驗法則、證據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應受違憲宣告;又系爭判決一及三所適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481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以及系爭判決三及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7條至第470條、第47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亦均牴觸憲法;爰就系爭裁定、系爭判決一至三、系爭規定一及二,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另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全部提起上訴,其中關於確認系爭遺囑無效部分,系爭判決二仍認被繼承人並無作成遺囑之能力,系爭遺囑為無效,聲請人遂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將系爭判決二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嗣系爭判決三以:被繼承人持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中區業務組依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台中仁愛醫院之診斷書,所核發第6類「老年期癡呆症無併發症者」之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等理由,而認關於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請求係屬有據;聲請人復就系爭判決三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聲請人之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以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 (二)依上開(一)所述之訴訟流程,可知系爭判決一及二皆非本件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則依前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系爭判決一就系爭判決一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亦不得持系爭判決二,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三)又其餘聲請意旨所陳,無非僅係泛言系爭規定一及二違憲,以及就系爭判決三之認事用法當否事項,暨認聲請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之系爭裁定,持其主觀意見泛為爭議,進而為系爭判決三及系爭裁定違憲之指摘,尚難謂對於系爭規定一及二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三與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憲訴法規定有所未合,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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