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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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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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5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4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3日
  • 聲請人
  • 蘇君儀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23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併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綜觀聲請書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先予敘明。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對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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