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檢具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4年度侵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法院判決援引法條及鑑識採證說明均無列舉實證,檢察官未確實調查實證提起公訴,違背刑事訴訟法規範,使聲請人受不白之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