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1251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均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就憲法法庭114年審裁字第142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查系爭裁定非屬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亦未據其他確定終局裁判而為本件聲請,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合。況系爭裁定係由審查庭作成,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綜上,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呂太郎
蔡宗珍
朱富美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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