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收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交付之跟蹤騷擾書面告誡書,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依序就書面告誡聲明異議與提起行政訴訟,終經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簡抗統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行政法院無審判權,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各審法官判決不同、解釋不同,且已耗時數個月時間,請求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人之跟蹤騷擾告誡書是否可以撤回等語。核其聲請意旨,本件應係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無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並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