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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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2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6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3日
  • 聲請人
  • 陳韋均
  • 案由
    • 聲請人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5年度抗字第1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經充分實質審查,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救助聲請,使聲請人無法進入國家賠償事件實體審查程序,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且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平等原則之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臺東縣警察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5年度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並因不得再抗告而確定,是本件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係爭執系爭裁定證據取捨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對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而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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