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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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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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3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921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3日
  • 聲請人
  • 丁致良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付與卷內卷證影本案件等,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對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955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2日提出本件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綜觀其聲請意旨,亦有就上開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之意。惟查,憲法法庭審查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為本件聲請,況對於憲法法庭審查庭之裁判,本不得聲明不服(憲訴法第39條規定參照);又系爭裁定於113年3月7日即已寄存送達於聲請人,依憲訴法第59條第2項規定,本件據系爭裁定而為聲請部分,顯已逾越法定期限。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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