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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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246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4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7月22日
  • 聲請人
  • 謝宗憲
  • 案由
    • 聲請人因其他請求事件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再字第455號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肯認原審要求聲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見解,又未審理聲請人之再審聲請即以裁定駁回,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審判獨立原則,牴觸憲法第16條(聲請人誤植為第8條)、第24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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