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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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5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3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9日
  • 聲請人
  • 張明義
  • 案由
    • 聲請人為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23條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系爭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6月,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裁定提出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系爭裁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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