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4年憲裁字第79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僅8名大法官參與,且有2名大法官表示不同意,已違反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爰請求撤銷系爭憲法法庭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上開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