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國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人誤載為「19國抗自3號」,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未將無過失主義之定義予以明文規範,對於法律適用之空白授權亦未設合理前提,故請求確認國家賠償法第5條、第6條及第8條有無違背憲法第23條與第24條之意旨,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以逾越相當期間為由,認再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以聲請統一解釋法律。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