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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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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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2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1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2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字第171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同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上字第52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未確認聲請人之真意,反係另為交通裁決事件之審判,限制聲請人僅能就交通裁決事件行使訴訟權,已違反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爰聲請解釋憲法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限制其訴訟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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