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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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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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0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9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2日
  • 聲請人
  • 施老安(兼張本武等22人之被選定人)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57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第39條等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人持該確定終局判決已多次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迭經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773號、第1943號、113年審裁字第381號、第553號、第693號、114年審裁字第53號、第258號、第471號、第668號、第988號、第1384號及115年審裁字第285號、第723號等裁定(下併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予以不受理。聲請人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存在法規規定的瑕疵,爰聲請再審為憲法法庭審判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所陳,係對上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有違,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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