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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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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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1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8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2日
  • 聲請人
  • 張國祥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起訴請求確認温承翰就○○市○○區○○段地號○○○號及○○○號土地、同段○○號建號建物所登記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之擔保債權不存在,暨温承翰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塗銷。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請求,聲請人提起上訴,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5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駁回上訴,聲請人猶不服,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駁回上訴。聲請人乃提起本件裁判憲法審查聲請,聲請意旨略以:
      
    • (一)系爭判決未審酌温承翰之父親温正男有多次偽造文書之刑事前案紀錄,並拒絕調閱温正男之相關刑事前案卷宗,有應調查而未調查之違法瑕疵,所認定之事實亦違反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 (二)聲請人主張温承翰所提出之借名登記合約書上之聲請人印文為盜刻偽造,系爭判決卻未採納法務部調查局認該印文無法鑑定之結論,反係以肉眼比對方式認定該印文為真正,並認無送他鑑定機關重為鑑定之必要,顯係以主觀臆測代替客觀證據,已構成突襲性裁判而剝奪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
      
    • (三)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之舉證責任分配不當,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 (四)系爭判決錯誤適用民法第762條規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主觀見解,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及證據取捨之當否,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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