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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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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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1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22日
  • 聲請人
  • 楊銘桓
  • 案由
    • 聲請人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本票,有經他人偽造之嫌疑,惟系爭判決於審理時並未依聲請人之請求進行筆跡鑑定;亦未告知聲請人關於上訴及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協商程序之相關權利;(二)系爭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01條,不論行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論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縱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規定,仍有罪責與處罰不相當之情,復未如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另視財物損失、不正利益之多寡與犯罪手段,訂定不同刑度及相關減輕、免除或加重其刑之規定,有法規訂定不完善及不平等之虞,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是系爭判決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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