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再字第1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僅以推測方式,即認定聲請人知悉其所提出「再證9」之內容,悖離一般經驗法則,是系爭判決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知其事由」及同法第500條第2項之「知悉」之解釋及適用,已嚴重限縮聲請人提起再審之權利,而對憲法第16條訴訟權有基本權根本上錯誤之理解,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二)聲請人嗣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並敘明何以系爭判決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卻稱聲請人之上訴理由「泛言原審未論斷或論斷矛盾」,且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認定聲請人上訴不合法,亦對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有根本上錯誤之理解,而屬違憲裁定,爰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泛言指摘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