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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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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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10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82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17日
  • 聲請人
  • 黃贊祐
  • 案由
    • 聲請人因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提出「憲法訴訟聲請書」,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1.請求憲法法庭將『行政訴訟法第49-1條』擴張解釋為准許公務員就『懲處、免職案件』訴訟自行向最高行政提起事件。2.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裁定』,請求憲法法庭將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裁定』廢棄發回至最高行政法院,准許我就『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之事件向最高行政法院聲請指定管轄。」
      
    • 二、綜觀本件「憲法訴訟聲請書」,應認聲請人係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 四、查最高行政法院固有關於聲請人之編為最高行政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事件,繫屬於該院,惟該事件猶在該院審理中,尚未作成終結該事件之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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