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因於其居所前燃放鞭炮及燒金紙,遭他人檢舉後,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認其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而裁處罰鍰,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亦遭同院普通庭115年度秩抗字第1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認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僅憑未經調查之匿名檢舉影片等傳聞證據,逕認聲請人之行為屬藉端滋擾住戶,復未調查對聲請人有利之證據,俱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
(二)另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關於「不得抗告」之規定,與同法第58條(下稱系爭規定二)抗告程序之設計,均限制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已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意旨核係徒憑一己之見,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而為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二)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本件原因案件是涉人民對地方法院普通庭所為裁定之救濟,與系爭規定一所規範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救濟情形無涉,故該規定非屬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又聲請意旨所指系爭規定二限制受裁定人救濟途徑之機會云云,核係徒執其個人主觀見解,對立法政策之當否而為爭執,難認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