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憲民字第855號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其簽名或蓋章。
一、聲請人未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5日向憲法法庭提出之「民事陳報狀」上簽名或蓋章(該陳報狀上僅有陳姞嫺之印文),其書狀程式尚有欠缺。聲請人如未依主文之期限補正,即不受理其聲請。
二、依憲法訴訟法第14條第4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楊惠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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