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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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034號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85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08日
  • 聲請人
  •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等8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土地重劃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2號及第498號判決(下併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消極不適用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4條第2項之強制規定,即認定主管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不違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條、第36條、第40條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意旨,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核其聲請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查。
      
    •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訴法所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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