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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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022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127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08日
  • 聲請人
  • 廖振鐸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為廖有章之長子,廖有章死亡後,法定繼承人為聲請人之母親廖黃香、聲請人及聲請人之胞弟廖文鐸。廖黃香依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向廖振鐸及廖文鐸二人起訴請求連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嗣追加請求裁判分割廖有章之遺產。迭經上訴及更審程序,終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314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1號民事判決提起之上訴,聲請人因認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民法第824條第2項及第3項(下合稱系爭規定三),均有違憲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
      
    • (一)系爭規定一未就配偶一方死亡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情形另為特別規定,於獨厚生存配偶之餘,致生存配偶外之其他繼承人須負擔超越其法定應繼分之債務,已逾越系爭規定一所追求夫妻間「平均分配」及「男女平等」之合理範圍,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5條保障平等權、財產權之意旨;縱認系爭規定一未違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一之結果,致聲請人及廖文鐸應負擔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債務,逾越其法定應繼分比例,亦侵害渠等繼承權而牴觸憲法第15條。
      
    • (二)系爭規定二未明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之判斷標準,致法院於解釋該規定時,均限於立法理由所論及之不務正業、浪費成習或對他方財產之增加無貢獻之情形,始得調整或免除分配額,致於其他可能造成夫妻間平均分配有失公平之情形中,夫妻間財產給付地位之不平等,過度侵害負給付義務之配偶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而牴觸憲法。此給付義務並於配偶一方死亡致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延伸至死亡配偶之繼承人,侵害其等受憲法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確定終局判決於適用系爭規定二時,認聲請人有關主張平均分配顯失公平之主張不能成立,故廖黃香仍有權分配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未保障聲請人及廖文鐸之平等權與財產權,亦應受違憲宣告。
      
    • (三)系爭規定三採原物分配原則,致分配標的為公司股票時,因無分割困難,難以採取其他分配方式。惟股票不僅具有財產價值,亦表徵股東對公司之經營權,故遺產中股票採取原物分配之結果,於財產價值上固仍維持法定應有部分之比例,卻可能實質妨害特定繼承人經營、管理公司權利,而有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之虞;確定終局判決於適用系爭規定三時,認定逐筆遺產各自按應繼分比例原物分割,未慮及聲請人將因此淪為少數持股股東,而喪失公司經營權,亦牴觸憲法保障財產權意旨。
      
    • (四)確定終局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認定英屬維京群島法院已允許廖黃香分配廖有章之英屬維京群島遺產,並循此認定此部分遺產無須和廖有章其他遺產一體分割,除悖離實務見解外,亦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之錯誤,已剝奪人民請求依據我國法律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確定終局判決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0號民事判決之既判力,具拘束本案效力為由,拒絕審理聲請人所提出關於英屬維京群島法院裁判之上訴理由,並致判決確定,亦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
      
    • (一)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持一己之主觀見解,指摘系爭規定一至三分別牴觸憲法第7條或第15條規定,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至三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亦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認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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