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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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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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02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9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04日
  • 聲請人
  • 陳志賢
  • 案由
    •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上開6個月之聲請期間,自憲訴法修正施行日起算;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92條第2項前段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15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規定,違反平等原則、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49號刑事裁定(下稱最終裁定),以其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最終裁定並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惟聲請人遲至115年4月28日始提出本件聲請,其聲請顯已逾越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不合法,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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