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國更六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違憲,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原因案件系爭土地價值之認定,僅以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下稱系爭估價報告)之結論為據,無視於系爭土地係因遭國家機關設置為道路用地,始導致其市價與一般土地有異;依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縱使國家基於公益目的,亦不得罔顧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而要求人民犧牲個人之財產以完成公益事業,故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已牴觸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等語。
二、查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受判決人王焜池於本件聲請前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陸春香及王映筑為本件聲請,先予敘明。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四、查聲請人主要係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以系爭估價報告,而非聲請人所主張之臺北市政府就系爭土地之徵收補償費,作為認定系爭土地價值之基準,致使系爭土地價值遠低於土地公告現值。核其所陳,實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