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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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1020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448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6月03日
  • 聲請人
  • 簡宏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經濟部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經商字第10802043480號函(下稱系爭函)、經濟部商業發展署114年9月2日禮券期限爭議處理參考指引(下稱系爭參考指引),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過度限制上訴至法律審之機會,使法律審法院無從審查事實審法院法律適用之正確性,應屬違憲;2.系爭函及系爭參考指引增加授權規範所無之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且未依法定程序公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3.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違憲之系爭規定、系爭函及系爭參考指引而違憲,且未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錯誤適用民法第1條有關習慣部分,造成買賣及贈與契約遭受根本上之動搖,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有明顯判決違背法令之瑕疵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經查:
      
    • (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系爭函係主管機關回覆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詢問之個案函復,並非前揭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三)系爭參考指引乃作為禮券記載期限所生消費爭議提供一般性判斷標準,供各禮券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案件時參考。是聲請人就系爭參考指引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實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參考指引所表示之見解是否違憲予以爭執,應屬裁判憲法審查之審酌範圍,爰於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併予審究。
      
    • 四、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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