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46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對於聲請人為初犯或累犯之判定有誤,應如同院112年度簡字第12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見解,以聲請人為初犯作為裁判基準,避免侵害聲請人之相關權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依法得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核屬未用盡審級救濟程序,是系爭判決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