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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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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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75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343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5日
  • 聲請人
  • 羅碧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及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原墾農民申請發還土地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342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2599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均判決違背法令;又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77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為系爭土地真正所有人,請求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將系爭土地還予聲請人,又系爭判決、系爭裁定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均違憲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於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聲請屬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92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經查:
      
    • (一)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並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完成送達,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至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主觀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之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 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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