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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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74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76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1日
  • 聲請人
  • 劉永曾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將事業單位之責任範圍限縮於事業登記之經常業務,致大型企業得利用承攬契約,規避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牴觸憲法第153條規定保護勞工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 三、經查: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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