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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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7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482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1日
  • 聲請人
  • 大維國際建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黃三維、晴海實業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與第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度重抗字第38號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114年度台抗字第88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以再抗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系爭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民法第866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在解釋為「執行法院得以執行命令終止承租人已合法有償取得之租賃關係,而無須賦予承租人於執行命令作成前陳述意見之程序機會,且無須審查民法第425條之競合適用」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及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又系爭規定在解釋為「抵押物3次拍賣無人應買,即足認定租賃關係對抵押權之實行有影響,而無須審查拍賣底價是否不足清償抵押債權、無人應買是否另有其他原因」之範圍內,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前揭關於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解釋,於聲請人之案件亦有適用,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廢棄系爭確定終局裁定等語。
      
    • 二、綜觀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僅係以一己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違憲,並進而謂系爭確定終局裁定亦屬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確定終局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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