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審裁字第966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係主張憲法訴訟法違憲,依憲法訴訟法作成之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38號裁定亦屬違憲,而請求停止適用憲法訴訟及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持與其於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338號裁定之聲請意旨相同之主張再行聲請,仍屬對前開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是本件聲請與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未合,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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