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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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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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69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94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蔡佳純
  • 案由
    • 聲請人因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57號裁定,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提出「補正狀」,載明「裁判字號:115年審裁字第657號」,並以說明二略謂:聲請人確依各項規定詳述之,但經裁定不受理,深感納悶等語,且另補正司法院釋字第402號解釋,請求再為審查。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綜觀聲請人提出之「補正狀」,核係對於憲法法庭115年審裁字第657號之審查庭裁定聲明不服,故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第39條規定有違,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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