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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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68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250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20日
  • 聲請人
  • AB000-A113458
  • 案由
    • 聲請人因告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自字第11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前(按,係指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229條之1、現行刑法第229條之1、88年3月30日修正前(按,係指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之刑法第236條及現行刑法施行法第9條之2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對於遭受性侵害之女性及兒童出現過度限制或明顯不公,造成系統性不利之差別待遇,對個案顯然過苛,而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6條與第23條規定保障平等權、訴訟權、正當法律程序、比例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並亦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爰就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 三、聲請人係因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系爭裁定適用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及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前(按,即24年1月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聲請人所為指述,顯已逾追訴權時效等理由,認聲請人提出准許自訴之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確定。是依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 四、查系爭規定並非系爭裁定據為裁判基礎之法規範,故聲請人以系爭規定違憲為由,對系爭裁定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與上述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五、至聲請人另具狀就系爭裁定及94年1月7日修正前之刑法第80條、現行刑法第80條與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前段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則另行審理,附此敘明。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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