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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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5年審裁字第954號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65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18日
  • 聲請人
  • 張慈云
  • 案由
    • 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6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仍論處聲請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復提起第三審上訴,亦遭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認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然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徒憑單一證人供述及與犯罪事實無關事證,遽為對聲請人不利之認定,未進一步調查其他補強證據,已與採證法則有違。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所受之最終判決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已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115年4月21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59條所定之6個月不變期間。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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