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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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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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
  • 裁定日期
  • 115年05月13日
  • 聲請人
  • 臺北市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就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115年度憲民字第332號、第387號聲請案以法庭之友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且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以當事人或關係人所未主張者為原則,並以提出一次為限,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前曾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向本庭聲請擔任法庭之友,經本庭以112年度憲民字第489號裁定准許,聲請人並於同年4月17日提出法庭之友聲請書。本件為復行聲請,核與前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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