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維持原審見解,認聲請人並無請求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將第三人所有土地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之公法上權利,進而認定聲請人先位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不合法,及以聲請人請求確認第三人所有之土地有公用地役法律關係、現有巷道法律關係存在,並無確認利益,而認聲請人備位、再備位提起確認之訴無理由,駁回聲請人提起之上訴,其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在其他相似情形案件之認定有所不同,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一)聲請人曾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0年度訴字第43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773號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